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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装广告项目明确,虽未写入合同装修公司也得履行
更新时间:2017-06-22 08:32:09点击次数:2774次

【案例】

因新房准备装修,而自己平时工作较忙,为了在装修中省心、省力、省钱,胡惠霞在前往数家家装公司了解情况时,看到一家房屋装修公司刊登广告称“预算=结算,120平方米内精装修仅需15万元”,并附有《装修详细报价单》,详细列举了各项目的用材、规格、单价等,且表明下单后仅需3个月装修时间。

胡惠霞遂与该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却写明:“单价依据以预算、变更单单价为准、数量按实际工程量计算”。鉴于公司当时并未对此特别提醒或说明,胡惠霞以为合同与广告没有多大差异而没有在意。

直到近日完工后,公司多向胡惠霞索要6万余元装修款时,胡惠霞才发现其中“猫腻”。请问:胡惠霞能否只按公司广告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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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于网络)

【专家评析】

胡惠霞有权只按公司广告付款。

一方面,公司广告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即一般情况下,广告发布者最终应否履行要约邀请的内容,必须取决于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是否包含要约邀请的内容。如果包含,则广告发布者必须履行;反之,则以合同为据。但这并非绝对,因为该法条还指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也就是说,只要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具体、明确,并对合同订立及价款确定有重要影响,广告发布者的要约邀请也应当视为要约,只要他人同意依此办理,即使没有写入正式合同,广告发布者也必须履行。

本案中,公司在广告中承诺“预算等于决算”,且《装修详细报价单》详细列举了各个项目的用材、规格、单价等,并将最终定价限定在15万元,明显当属其列。再一方面,公司提供的与广告相违的格式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即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则应当认定该条款无效。

正因为公司在与胡惠霞签订正式《装修合同》时,没有就广告与其所提供的格式条款存在的重大差异对胡惠霞加以提醒或说明,客观上又规避了自身责任,排除了胡惠霞按广告维权的权利,且大大增加了胡惠霞的支出,决定了其从一开始时起,便对胡惠霞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

记者:颜东岳

来源:宜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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